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时效
时间:2023-06-08 15:50:14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时效

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农村田地征收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范围和原则

(一)可以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的范围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还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的,不存在在集体成员间分配问题,若村组集体违法扣留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补偿费的,受害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若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此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其同意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部分土地被征收后,一般是集体组织对失地村民统一重新调整承包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管理使用。“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但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是法定的,绝对不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是我国征地补偿款纠纷的主要根源,当然还是立法上的缺陷。“土地补偿费”既然是对被征收土地的“价值”的补偿,自然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归被征土地的村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此款才可以在集体成员间进行分配,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款纠纷主要是指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中产生的纠纷。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及受益主体

如前所述,“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那么,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员权的资格如何界定呢?这在理论界目前尚无定论,立法上也无相应规定,加之我国目前户籍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有少数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办假户口,因此,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是十分棘手的难题。我庭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总结了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条件,一般应符合:①具有本村组农村户口(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且其入户真实、合法,排除假户口,干户口和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入户情况;②在本村组集体范围内有合法住宅,取得了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③同其他村民成员同等地履行了村民应尽的义务。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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