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优先权不能被忽视
时间:2023-06-13 20:00:58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卖房侵犯优先购买权被要求赔偿

重庆涪陵区的胡某及其朋友租用了一家公司底楼的五间门面用于做生意,但是三年过后,公司负责人欲将该楼房出售出去,胡某便于公司订立了购房的口头合同。

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负责人不满胡某不能一次性付完房款,便将楼房以160万的价格卖给了陈某,胡某不得已之下便以204.88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从陈某手中买回。

随后,胡某以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名义将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胡某的优先购买权,需赔偿胡某多支出的房款34.88万元。

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四种

在上述案例中,胡某作为楼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在售房的过程中忽略了胡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被判定赔偿其房款差价。而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只有承租人才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之一要出售房屋的话,那必须在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之下才能进行。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规定,若出售方出售的房屋是公有旧房的话,那么原住户就拥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若购买的是公有住房的话,在购房满五年后进入市场售卖时,原产权单位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房、卖房必须重视优先购买权

如果买卖房产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并且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主张实施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这就意味着你之前为了买房或者卖房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全部都付诸东流,所以必须要谨慎对待优先购买权。

卖房之前要确保租客或者是共有人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已经放弃使用权利,要求对方出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有必要的话,将“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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