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印章嘛
商标许可备案营业执照需要盖原章吗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二、营业执照拿到手后该办什么了
(一)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1个工作日):
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企业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通过后,到时候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的证明文件,拿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程序了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
申领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申办1个工作日):先去地税做登记并打证,然后去做国税登记,(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有:经营场所租房协的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的复印件(以上两项如果是地址挂靠的话需要提交与合作公司的合作凭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等。)
三、如新公司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准备以下材料:
1、一份经营场所的租房合同复印件;
2、一份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
3、一份租金发票复印件一份。(如企业投资人,在自有房产内办公的(法人或者股东自有产权内办公),只需要提供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就可以,第1--第3项不必提供);
4、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5、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企业无财务人员,由开发区的会计进行财税服务的,4--5不必提供,由开发区代理记帐财务人员自行提供);
6、企业法人照片一张;
7、另需企业购买发票人员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发票准购证件。(按照国家税务登记规定,公司必须在工商营业执照打印之日起,三十天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经过税务机关审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放税务登记证)。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二、营业执照不注销的后果有哪些
(一)股东列入黑名单有关时间会自动注销,而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而且要被罚款。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剥夺继续经营权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未年检、卫生不达标、安全存隐患、交税不及时、质量无保障等,都会导致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随之消亡,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企业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二者都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但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注销登记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法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法人带来限制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
(三)、投资者连带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不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要承担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营业执照不注销后果—有可能担刑事责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不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n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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