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和出资比例的关联
时间:2023-08-12 08:02:49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于上述分析,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表现为公司自有资金和公司债务的比例,反映出公司的经营规模与风险比例。出资比例表现为投资各方在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反映出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属。就外资市场准入监管而言,二者存在内在的关联和影响。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从外资进入规模和外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规模上起到必要的限制作用,束缚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扩张。出资比例(即股权比例)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控外国投资者的参与程度,从而体现我国对外国投资的导向。从目前仅有的两个调整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的法规来看,无论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还是《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尽管两部法规存在如上不同,但是,它们都普遍适用于外资并购和合资经营企业。因此,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这一法律要求,没有区分不同行业和领域,而是外商投资中普遍性的规范。相比较而言,出资比例要求针对不同行业有所区别,灵活加以适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资方向。而且长期以来一贯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注册资本的25%最低比例也已被取消,对外资开放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

综上所述,作为调整外资市场准入的手段,投资总额和出资比例的相关法律要求既属于技术性的调整方法,注重调整的灵活性与差异性,又体现出原则性的调整特征,强调统一和一致性。但是,从实现市场准入的调整目标效率、公平与安全来讲,技术性调整更加有利于实现这三个目标。在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总额和出资比例要求应更加注重灵活性与差异性,而不是单一的、原则性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充分地利用外资,达到使用外资上的公平、效率与安全。

注释:

作者简介:尹翔,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1]刘恒:略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

《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认定和实缴的相关事项,对于实际资本超出了注册资本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增资的申请,但相关决策是关系到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的,一般需要由当事人召集股东召开大会,并在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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