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证据要收集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候审时长上限定为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然而,此项法律条款并未对取保候审期间证据收集的具体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仅设定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因此,证据收集的期限并非直接受到该法条的制约,而应由负责侦办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侦查工作的进展状况来灵活掌握。在实际操作中,证据收集往往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可能会在取保候审期限之内或者期满之后仍然持续进行,直到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圆满结束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证据差怎么办
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材料而对行为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应当依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可对该案件全程深化补充调查以寻求充实证据,若未能成功,则必须无条件地将嫌疑人予以释放。补充侦查的定义在于针对特定案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基于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对于已有的侦查过程中所遗漏或者不足的部分,有针对性地展开再次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然而,在这方面并没有对证据收集的确切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据的搜集工作并非受到该法定时限的直接制约,而是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调查工作的实际进展状况,由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自行做出决策。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期间内的证据搜集行动有时会持续整个取保候审期,甚至在期限届满之后仍然会延续下去,直到整个调查工作圆满完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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