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根据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治疗费用、住院费用单据或病历、处方确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按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者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来确定;
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一般应由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
5、交通费。按公共电车、火车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收费标准计算;
6、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什么是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
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
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患者是受到了伤害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对患者进行鉴定,来判断是什么级别的医疗事故过错。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患者是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进行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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