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代位继承权者,主要限定于被继承人所在直属亲属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不受亲情关系中“辈分”的局限束缚。
其中,被继承人的孙子(或外孙子)及曾孙子女(或外曾孙子女)皆具有代为继承的权利,然而,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与长辈直系血亲则无此权利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突破性地进一步扩展代位继承权的适用范围,特许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其管辖范围内,形成了更为广泛全面的代位继承人体系;
同时,亦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其他兄弟姐妹的子女以代位继承权,避免私人财产成为无人认领的无人继承遗产境况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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