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姓名权主要包含以下几项重要权益:
首先为改名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对自身姓名进行更改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经过法律明确禁止或者违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否则此类行为均应予以认可并遵循相应的转档手续。改名权,作为公民姓名权益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公民个体即自然人应当依法对自身姓名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在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民事活动中外,自然人有权选择使用本名、笔名、艺名乃至化名等各种方式进行自我表达,除非有法律法规特别限定。换言之,任何单位或是个人皆无权强迫他人选择使用或放弃某一具体姓名。接下来是命名权,即是指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选定姓氏、名字以及其组合方式。作为社会成员之一,自然人的命名权在生命周期初始阶段即可由户口所有者、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代为行使,然而此举并不妨碍他们在具备合理判断力及认知能力时,对自身姓名的最终抉择权。最终是变更权,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可以通过改变姓名进而达到改变身份地位及对外形象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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