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四大情形内容为: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订立中要约失效的情形是什么
1、要约被拒绝;
2、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3、要约被依法撤销;
4、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5、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6、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7、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全文6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