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二、什么属于“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三、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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