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行政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管辖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房地产引发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20年以上不受理房地产诉讼,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以上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银行将退还的罚款或者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从行政机关账户中划付;(二)逾期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自期满之日起,处以每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或者向监察机关和人事机关报告。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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