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汇罪的概念和特征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的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有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有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发生;
(3)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后果。
3、本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而故意实施犯罪,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逃汇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本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本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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