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但我省的失业保险标准已作过调整,按照国办发[1999]69号《通知》要求,在这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时相应冲减。调整冲减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统一按提高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要将失业保险金的差额部分及时发给失业人员。
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要比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新标准的50%计发。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见: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9]57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6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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