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未婚、未再婚、离婚四类公证。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如下:1、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2、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3、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做公证,至于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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