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其中: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马-鹿(Cervselaphs)、大*虎(Gekkogecko)、虎纹蛙(Ranatigrina)、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fischeri)、黄领牡丹鹦鹉(Agapornispersonats)、**禾雀(Lonchraoryzivora)、美洲鸵(Rheaamericana)等7种。
二、办理材料
收取复印件,加盖公章,随原件校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金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区林业局组织对申请资料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广东省林业厅委托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行政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自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预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当出现申请人超过期限不来现场提交材料的情况时,应为作废办结。当需要申请人补交补正材料时,预受理状态应为补交补正材料,系统发出补交补正短信告知,由申请人网上补交补正材料,产生新的申办信息。)
3.受理(现场勘查,核对资料。)
4.承办(表示审批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
5.审核(表示审批过程中的第二个环节)
6.审批(表示审批过程中的第三个环节)
7.办结(出证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办公中心23号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2017年)
省林业厅职能调整目录一、行政许可(1项)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委托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二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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