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0:45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人需通过捕捉方式,才能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2)捕捉申请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是可以捕捉的;

(4)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并提供纸质版原件。

加盖公章,并提供纸质版复印件。

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才需要提供

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一份;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办理机关在网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办理机关。预审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经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领取《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经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领取《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南村路10号2楼217室任意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全文全文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2011年)

全文《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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