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时间:2023-04-01 19:10:39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返还婚约财产的范围包含哪些

(一)是彩礼主要表现形式应该界定为礼金,即现金为宜。男方为了表达情意,给予女方的皮包、衣服、化妆品等不宜界定为彩礼,他们应是男方主动的馈赠,一经送出,不能撤销,若要求法院返还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也不能判决返还。因为在当今社会上,男女之间以上礼物互送也并不鲜见,双方也并不见得就一定要以将来组建家庭为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法院在界定彩礼的范围时,将男方送与女方的首饰、戒指也定为男方的馈赠品,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不作返还处理,笔者认为是错误的。因为男女之间赠送首饰、戒指已经超出了人们认为的一般友谊范围,只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才会送女方此类物品,因此他应是彩礼以外应予返还的婚约财产,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馈赠品。

(二)是彩礼表现的数额不能过大。过大则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不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彩礼说到底只是男方及其家庭对女方及其家庭表达缔结婚姻的诚意形式,相当于男方向世人宣布:某某已经与我确立了恋爱关系,我们二人将来要走进婚姻的殿堂,其他人不能再与女方谈恋爱交朋友,男方也不再与其他的女孩子谈恋爱交朋友。既然二人最终都要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男方拿出过多的彩礼给予女方及其家庭,如若超出男方的经济实力,最后影响的还是结婚后夫妻二人的家庭生活质量;女方及其家庭向男方索要过多的彩礼,女方家人则涉嫌把女儿当商品出售,借婚姻揽财。但彩礼数额多大才不至于变成买卖婚姻性质,并无定论,一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而论。目前,我国中等发展水平地区的彩礼数额以2—5万元为宜,过大则应认定为买卖婚姻性质。

二、夫妻两人返还财产,是否需要同居生活

如果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一起同居生活,或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同居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酌情考虑女方,80%以上女方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是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或者死已登记结婚并同居、再者是婚前婚后均有同居生活的,法院应当重视保护女方的身心权益。法院在审理中,应该把女方是否怀孕还有双方一起同居时间的长短等情况,作为最终结果判定的主要参考因素。这种情况下彩礼的返还比例一般会低于一般在50%,有明显得降低。如果其中有以下,已有子女、彩礼数额不大、同居时间超过二年几种情况的,法院可以判定彩礼不予返还。

三、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是如何的呢

有关婚约财产返还的比例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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