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2007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全面展开,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第140号令)的有关规定,做好2007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测算工作,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做好2007年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的财政预算。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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