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涉毒犯罪案件时,有权利为涉嫌或者被指控犯罪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援助,但其主要职责在于担任被告方的辩护律师,而并非担任核实、收集证据的调查员。他们有资格了解与审判有关的事实真相和证据资料,其中当然包含了公诉人为支持其指控所提交的各项证据,以便于制定出最为合理有效的刑事辩护方案。
然而,作为辩护律师,他们并不能直接接触到所有的案件详情,尤其是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机密或者侦查技术手段等敏感信息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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