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强调了在审判案件时对证据的重视和深入调查的重要性。虽然证人证言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很有用,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依赖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在有作证必要的情况下,法院会传唤证人进行作证,但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承担了案件的责任,则可以不用证人证言。因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传唤证人证言。
证人虽然有用,但对所有案件的审判都必须重视证据,深入调查,不轻信口供。另外双方打架不一定要证人作证,但如果为了案件的真实性、公平性,如果有作证的必要,一般是会传唤证人进行作证的,但如果双方都协商好,而且也承担了案件的实情,就可以不用证人进行作证。
证 人 证 言 能 作 为 证 据 吗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证人证言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就案件所作的陈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证人证言只有在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的质询。如果证人确有困难,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手段作证。
总之,在审判过程中,证人证言的作用不容忽视,但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才是关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证人也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的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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