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山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变更登记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凭证(属于流动人口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或者公安派出所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登记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提交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的拓印膜;
6.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查验机动车。
二、白山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时间
夏至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至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白山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修正)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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