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一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扣二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扣三分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扣六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扣十二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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