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工作人员罪、金融业务罪、保险犯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经济犯罪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罪。
3.金融工作人员罪。
4.金融业务罪。
5.保险犯罪。
6.合同诈骗罪。
7.贪污罪。
8.职务侵占罪。
9.挪用公款罪。
10.非法经营罪。
2.侵犯财产罪。
3.贪污贿赂罪。
4.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6.危害国防利益罪。
7.渎职罪。
8.危害国家安全罪。
9.危害公共安全罪。
金融业务罪
金融业务罪是指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该罪名的犯罪行为包括:吸收客户存款、发放贷款、办理金融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从事同业拆借、从事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保险业务活动、参与保险投标和代理活动、为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参与附息债务的清收、清算或者催收活动、提供信用担保、提供金融安全证明、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支付凭证、金融凭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
金融业务罪是一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罪名,对于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同时,对于金融业务罪的行为人,也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金融业务罪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罪名,对于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同时,对于金融业务罪的行为人,也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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