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二、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
(4)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态度和表现等;
(5)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作出侦查终结决定。
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中,对于不起诉、撤销案件的,需要按照高检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释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处理扣押物品。
侦查终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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