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操控者非为同一主体之情形下,若因此类情况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并引发损害,当事故被判定责任归属源自于机动车方面时,则由该机动车的实际操控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若是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员在事故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过失,那么他们亦应当承担因自己疏忽所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
1.若该出借的汽车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了年度检查且借用人具备应有的驾驶资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2.如果借出汽车未能按时完成年度检查(包括缺乏有效的行驶证件),或者借用人没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只要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中所存在的过失并非个人原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故发生之后,车主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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