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归属的认定标准: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为编剧、导演、摄影、作曲等作者享有,有权获得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归属的认定标准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n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n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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