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法人的设立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6-19 20:51:01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法人的设立的区别是: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法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

一、总公司跟分公司的关系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两者的区别于联系是: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二、非企业法人的含义是什么

非企业法人是指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企业法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公共机构法人设立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法人条件的公共机构,不需要依法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但只有经批准登记后才具有法人资格;

3、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程序。社会团体原则上取得法人资格,登记主管部门为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但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不需要登记,社会团体成立后具有法人资格。

三、成立分公司有哪些程序

成立分公司的程序有: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3、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4、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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