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第二项规定,即涉及到挪用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用于个人经商获利的情况,此类挪用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审理;其次,对于第四项规定,即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之间且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等的案例,同样需要立案处理。在此类情况下,我们需特别指出的是,“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并从事非法活动”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认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第五项规定,即涉及到挪用公款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用于个人商业盈利活动的情况,原则上也应予以立案处理;最后,第六项规定的处理方式,乃是在特定情况下,当挪用公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且已经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时,便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此处所述的"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是指在司法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问题之前,该笔挪用的资金已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
此外,关于“挪用公款罪”定义,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身的职权便利,非法挪用公款到私人用途进行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或是在三个月内未将挪用到个人之处的公款及时归还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