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间:2022-06-18 19:51:38 2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伪造证据制造枉法裁判等,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要件是故意等。

一、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4.主观要件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三、枉法裁判罪由谁立案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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