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骗保的案件时有发生,但保险员帮自己的客户骗自家保险公司的钱却不多见。1月9日,两名保险员因帮投保人骗保,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罪被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韦某是某保险公司的理算员,2003年10月3日凌晨,她的朋友阿俊(化名)开一辆本田小轿车在南宁市邕武公路发生车祸,这辆事故车的保险业务是韦某介绍给同事周某办理的。事故发生后,阿俊没有通过交警部门处理就直接将车拖到了汽车修理厂,然后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查看了事故车后,写好定损单交一份给阿俊。随后,周某将该事故车的理赔材料整理好后交给韦某。按照理赔规定,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证明材料,保险公司要扣除阿俊索赔款中的3000多元,但阿俊不同意扣这笔钱。
韦某和阿俊是朋友,而且韦某还想让阿俊继续介绍汽车的保险业务给她和周某做,于是便生出一计:伪造一份交警大队的假事故证明材料,让阿俊获得全额赔偿。同年10月8日上午,韦某花100元钱在街头私刻了一枚某交警大队的假公章,然后与周某共同伪造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韦某将理赔材料交给公司领导审核时,露出了马脚。经过一个多月的思想斗争后,韦某向公司领导承认了自己和周某的造假行为,并到南宁市交警支队投案自首。去年12月7日,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一、保险代理人有什么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权利:
1、与保险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权利。所以就保险代理关系而言,保险代理人既不从属于某个保险公司,也不受制于某个保险公司,而是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这是保险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利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索取佣金。
3、诉讼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保险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到保险代理人利益时,保险代理人有权提起诉讼。
4、拒绝违法要求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拒绝违法的委托代理事项。比如,若保险人要求保险代理人利用本人或他人职务的便利以及其他不正与手段诱导投保或转换保险人时,保险代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5、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例如,保险代理人在保证承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人,在承保时间和地区上也有相对的自主权。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签订的保险单保险人不得否认。保险立法一般要求保险人应当公开授权,以使社会公众知道某一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6、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不损害保险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与保险人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保险代理人可以单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
案例分析:
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
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
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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