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由被告罗某返还原告黄父彩礼款7000元。
原告诉称,2013年4月,原告之子黄某与被告之女罗蓉按照习俗确定婚约关系。同月21日原告将7000元作为彩礼,由本村支书张清付转交给了被告。之后,原告又送了烟、酒、糖等礼品给被告。2014年5月9日被告罗某要求解除罗蓉和黄某的婚约关系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按习俗返还彩礼,均遭被告拒绝,故将罗某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黄某与被告之女按照当地习俗确定了婚约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罗某应按照农村风俗返还原告黄父支付的彩礼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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