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然人长达两年以上始终无法寻获其行迹之时,任何与其利益相关之人皆可向相应的法律机构申请宣告此名自然人为失踪者。
在实践中,判断某个人是否失联,其下落不明的起始日期将以该人员最后一次传出消息之后开始计算。
然而,若在战争时期存在此类情况,则应从战争结束或经有关部门确认该人士失去踪迹之日期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