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分立不是设立子公司。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公司法》第17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外资分立—存续分立审批及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商务局):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足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是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2、预申报获准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书;
(4)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5)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
(6)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公司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详见外资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详见外资设立登记)。
(工商局):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4、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所涉及的各方投资者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加盖分立各方股东公章,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详述分立后情况及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6、分立后存续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7、企业的债权人名单;
8、分立后企业的验资报告;
9、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10、《指定(委托)书》;
11、因分立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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