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记名证券设立担保质权,是指证券上不记载特定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交付证券的方式完成转让。德国民法典第1293条规定动产质押适用于无记名证券,以无记名证券为质押标的的,在交付质权人后具有设定质押的效力。持票人将证券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只需将证券交给他人,无证券记载即可。出质和受质本身标志着权利主体的变化,因此,质权设定时,出质人将债权凭证交付质权人设定质权,设定质权的行为成立。此时,受让人不能行使质押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应当推定其为证券的合法持有人。持票人行使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致使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持票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无记名证券的发行人(债务人)可以向持票人清偿债务(第720条);(二)无记名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债务(第720条),第1款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是债权人(3)加强对善意持有人的保护,维护无记名证券的效力(第721条)(4)无记名证券发行人对持有人的权利是有限的(第722条)(3)无记名证券的性质(1)无记名证券是有限的不记载特定权利人的证券(二)无记名证券是指不记载特定权利人,但以持有人为权利人的证券。持有人是债权人的,可以根据证券的内容向发行人请求付款。无记名证券的标的种类不受限制。无记名证券除了货币、证券和其他替代品外,还包括火车票、船票和游乐场门票等服务性证券。无记名证券是发行人的自付证券,自付证券是发行人自行支付的证券。这种证券相当于票据法上的无记名本票。无记名证券是按记载内容支付的证券。无记名证券的权利与证券是一体的,是完全证券。他们的证券和权利同时存在。除证券记载的内容外,发行人不承担证券记载以外的其他义务。因此,证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债权仅限于证券的内容。这类证券叫**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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