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向哪个机关提
关于取保候审,当事人家属应向相应的公安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资料进行审批。被依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合法代理人和近亲家属都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申请书需要律师事务所盖章吗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可由相关人员自行书写,并不需加盖公章。只须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其上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只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便能依法行使取保候审申请权。
此外,当拘留期限届满后,如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对需要继续执行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罪犯,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同时,即便是已释放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案件尚处于上诉或申诉阶段且牵涉到事实认定或证据审查问题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书面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申请向哪个机关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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