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死亡抚养权执行不了怎么办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一方离世后,另一方有权接管其监护权。
若离婚后带幼儿的一方过世,另一方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理所当然拥有继续抚养孩子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如另一方具备抚养能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反之,若无抚养能力,则需由已故一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承担起抚养责任。
若已故一方的父母欲争取抚养权,须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与之共同生活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发展,否则法院将优先考虑孩子的亲生父母的权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如何认定抚养权人不尽抚养责任
遗弃抚养义务是指具有抚养能力的父母故意逃避对子女的责任和抚养,导致子女无法正常成长和独立生活的行为。
具体来说,当未成年子女、先天性残障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面临无法自我照顾的困境时,其父母却选择不提供必要的养育和保护,这无疑构成了遗弃抚养义务。
对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影响的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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