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的员工应采取何种措施
时间:2023-08-16 08:23:55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破产重整企业的员工应采取何种措施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并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赔偿。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到一年之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以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的。

对于这种破产重整的情况的话,那么员工的工资待遇这些都是需要进行清算的,而且因此造成了员工没有办法继续工作导致失业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员工还可以直接到社保局去申请失业金。

二、破产企业重整流程

破产企业重整流程如下:

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

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获批准;

3.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5.或者计划未能顺利执行的,则转入破产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破产重整失败怎么办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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