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完成的民事行为,并非一概归于无效范畴。
事实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完全认知和判断力的情况下,独自作出的仅为获取经济收益而付出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或与自身身心发展水平相符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若属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欲为之,就必须先行得到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代行或者经由法定代理人的明确同意甚至是追认方能生效。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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