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助于我们提高依法从教、依法行政的素养
2、有助于我们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3、有助于我们推动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
4、教育政策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语言文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好多条例,主要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流动儿童教育政策为何在地方遇尴尬
事实令人忧虑:散落在中国各个城市角落里的流动儿童中,很多孩子接受的义务教育水平甚至低于农村。这个庞大的群体,在接受教育的道路上面临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户籍的限制。
两个为主政策在地方遭遇尴尬
最近,福特基金会资助的项目中国城市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供给保障政策研究课题组在华南师大召开研讨会,呼吁政府勇敢地打破户籍枷锁,建立起合理的教育经费承担机制,规定凡是我国居民不论身在何处,只要在义务教育学龄范围内,都应该按流入地户籍人口一视同仁登记入学,纳入本地义务教育事业范围内。
来自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范先佐教授认为,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首要条件,就是要破除户籍制度对他们入学的限制,以居民身份和年龄作为登记入学的依据。让户籍与学籍脱钩并不存在技术问题。他说,关键是,政府是否具有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权利的决心和勇气。
就像几年前学者们呼唤免费义务教育时的表现一样,范教授也希望国外的先进经验能够触动政府部门对这个棘手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反思。他说,美国政府对非法移民子女一视同仁地提供等同于本国国民的义务教育,我国国民怎能因为城乡身份的差异而被差别对待
事实上,为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中央政府早在2001年5月就出台了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并在5年后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再次明确了流入地政府的法律责任,即要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某些地方政府如何应对这些政策葛新斌教授在调查中发现两个特点,一是在口头上表态肯定中央两个为主政策的正确性及重大意义,但同时会更突出强调地方落实政策的难度;二是在行动上,往往采取政府不作为方式,放弃对辖区内外来工子弟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或通过设置高门槛阻挠流动儿童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葛教授来自华南师大教育科学学院,致力于教育政策分析,他认为两个为主政策在一些地方的尴尬遭遇,是由于中央未能合理配置政府间的教育投入责任,又未能及时向流入地注入相应的政策资源所致。他建议中央尽快建立自身与省级、流入地及流出地政府之间的经费分担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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