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转委托,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托后能否转委托的问题均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因而,转委托诉讼代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一)转委托人必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
(二)必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
(三)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
(四)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五)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过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为诉讼行为、执行代理职务。
(六)由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并由法院严格审查。法院审查通过的,也应当及时地通知对方当事人。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二、什么是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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