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法人的概念以及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财产除外。出资不实指股东实际出资少于公司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承担内外两种责任。内部责任是股东应补足出资额并承担违约责任,外部责任是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实对债权人权益有影响,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法人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法人是股东的话,就需要承担出资责任。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谓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实际出资的金额少于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不实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仅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包括后来的入股股东。
股东出资不实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这一规定表明,股东出资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能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作为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其出资。这意味着股东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从公司抽回出资,而应当依据出资的性质和法律规定进行出资。
因此,股东出资不实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股东想要进行出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作为出资,且不能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作为出资。否则,股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其出资。因此,股东在进行出资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作为出资,避免出资不实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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