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何确认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起诉对方借钱不还后仍然没还怎么办
按规定,因为一方借钱不还起诉法院后,经判决会给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积极还款的,要受判决书的约束。
并且,如果欠款人经判决后还是不肯还钱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欠款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规定,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要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2、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以下的材料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民事判决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申请人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要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费
1、没有执行标的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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