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债权应当为主担保人负担责任之后所拥有的向以反担保为负责人物理化基础关系的担保人追求救援的权利。
其中真正意义上的反担保人其实是为主合同担保人为债务担当潜在背书形象的角色,主合同担保人在以自有资产精力承担债务义务之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反担保方提出索赔要求。
倘若在反担保人与主合同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双方设定了明确的反担保职责上限,那么反担保人只需要在制定好的最高限额之内履行其应尽的反担保责任即可。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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