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给女方,没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处理方式有:
1、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
3、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离婚孩子归女方改姓名需要什么
离婚孩子归女方改姓名需要以下内容:
1、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2、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3、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a、《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b、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c、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
d、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e、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f、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a、《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b、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c、公证机关公证书;
d、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e、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f、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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