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度可被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以标的额度在五万元人民币为上限的情况进行适用;
其次,当标的额度在五万元人民币之上且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之时,原则上由诉讼双方予以协商并选择是否采用。相较于常规诉讼程序而言,小额诉讼程序通常具备更为短暂的审判期间、诉讼费削减至原本量之一半以及审理过程相对简化和灵活的特点。但是,这并不代表只要案件标的额度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下,即可自动触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际上,除了严格限定的案件标的金额在此范围内,还需要保证案件基本事实易于明晰梳理,权责关系清晰明确,并且属于争议程度较低的简易金钱给付类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中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同时增加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化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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