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是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疫苗接种异常补偿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疫情防护的正确做法:
1、公众日常生活中和出行时应正确佩戴一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并做好手卫生、遵守呼吸道礼仪。无需佩戴多个口罩或带呼吸阀的口罩,无需穿防护服;
2、召开会议时,应有效通风换气且社交距离1米以上。不应在人员拥挤、通风不良时仍不佩戴口罩;
3、无疑似/确诊病例时,居家环境清洁应以日常清洁通风为主,无需每日消毒;
4、超市购物缴费时,应间隔一米排队,戴好口罩,首选无接触支付;
5、乘坐轿厢式电梯时,应全程佩戴口罩、间隔站立并遵守呼吸道礼仪;
6、家长陪小朋友玩耍时,应培养孩子手卫生意识,及时纠正儿童吃手和玩具的不良习惯,并定时清洁双手和玩具;
7、乘坐公交车或地铁时,可佩戴手套,减少触摸公共部位,不要触碰口鼻眼;
8、用餐前,应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或用免洗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不应不洗手,直接用手抓取食物;
9。咳嗽打喷嚏时,应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包好后置于垃圾桶内或采用肘臂遮挡。不应随地吐痰、用手捂或直接对他人咳嗽、打喷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第五十七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逾期未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该疫苗的药品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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