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交交警部门应在对其扣留的事故车辆完成检验、鉴定后的5日内,也就是在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日内,应及时通知车主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否则,即为违法扣留。
一、交警扣留驾驶证期限多少天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综合以上可知,扣车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28天”,特殊情况,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8天。
如果,当事人对于检验结论不服,申请重新检验,会延长检验期,也会相应延长扣车期限。
二、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需要多少天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需要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相对较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上述期限,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三、出租车撞人后,交警队扣几天车
(一)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二)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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