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获上海市民肯定
时间:2023-06-10 19:35:20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集民意当中,获得八成市民的肯定。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和转租单位,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市民意见3日如期结束。汇总显示,80.4%的市民对办法总体持肯定态度,认为《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的条件,限制随意调整租金,收取租赁保证金金额,进一步明晰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规范经纪机构的中介行为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此间市民认为,办法规范了租赁行为和市场,维护了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深入开展群租整治,还市民一个安全、宁静的居住生活环境。但在租赁管理的许多问题上,市民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看法也不尽相同。

根据零点指标信息咨询公司对调查问卷情况的初步统计,41.7%的上海市民赞同人均租房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45.4%的市民则认为5平方米太小,应当适当扩大,但也有12.8%的市民认为5平方米太大,应当适当缩小;76.4%的市民对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表示赞同;在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年只能调整一次方面,有56.8%的市民认为非常合理或比较合理。

上海市一直以来是中国流动人口聚集城市,房屋租赁问题备受关注。据上海市房管局介绍,目前上海市房屋租赁市场规模超过3100万平方米,其中上海本地居民约占8%、非户籍人口约占88%、港澳台及海外人士约4%左右。

为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上海市曾在2004年出台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但随着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此间新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更体现出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等民事法律原则。

据悉,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和转租单位,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而租赁期间,房屋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情况下对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方可向其他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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