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企业债券罪的相关要素是什么?
时间:2023-12-31 11:30:07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侵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及金融市场正常秩序,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及扰乱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并希望其发生。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以及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且达到数额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1. 伪造:伪造是指无权制作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人,使用伪造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 变造:变造是指无权制作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人,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进行加工处理,使其具有虚假的外表,用以欺骗投资者。

3. 发行:发行是指行为人无权制作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却以发行人的身份,向不特定或者多数投资者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4. 数额:数额是指伪造、变造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价值。

5. 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以上构成要素,如果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构成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以及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行为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且达到数额大的程度。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于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构成要素包括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价值,以及情节严重等要素。如果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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