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首次缴纳年费数额不足,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专利权缴纳年费及其滞纳金分别是多少?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应当按时交纳年费,国家才给予保护。
专利年费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期间内,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
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被授权之后,有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而年费的数额是随着保护时间的增长而递增的,也就是说,每过一年,就要比前一年多缴纳一笔款。若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其专利权也会终止。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授权专利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一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专利年度期满前预缴;上一专利年度期满前未预缴或足额预缴的,法律给予了专利权人6个月的宽限期,即专利年费滞纳期;滞纳期满未补缴的,专利权自上一专利年度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缴纳专利年费时,缴费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内通过收费窗口面交专利费。缴费人对于自己将缴纳的费用种类及金额不清楚的,可先进行查询。收费窗口可接受现金和转账支票两种支付方式。
相关知识
滞纳金的缴纳
(1)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
(2)首次缴纳数额不足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3)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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